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西藏|新疆|内蒙|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青海|四川|云南|贵州|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海南|重庆|更多…

中国人际网特大传销案宣判 收取会费近百万元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胡博 吴永泉 2012年11月09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张某等7人以“中国人际网”为富国强民项目为由,借国家名义非法传销,引诱他人入会并交纳会费,1年多时间发展会员300多人,收取入会费近百万元。日前,黄山市徽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等7名被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至缓刑等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被告张某违法所得83.8418万元予追缴。

 

    2010年7月,张某在深圳加入“中国人际网”成为会员,于同年在深圳发展被告人詹某为会员,詹某又在深圳发展方某为会员。后经张某介绍,方某与詹某决定在黄山市发展会员,于2011年7月首次发展6人。张某要求詹某、方某将所收的会员入会费转账到自己的账户。2011年8月,方某发展被告孙某为会员,孙某又发展被告胡某为会员。9月汪某发展桂某为会员。

 

    之后,多名被告在黄山市歙县、屯溪区、徽州区多处进行“中国人际网”讲解授课、发展会员。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到2012年3月8日,该传销组织在黄山市及芜湖市等地发展会员318人,收取入会费95.4万元,发放掉“推荐奖励”8.2582万元。

 

    2012年3月,被告人詹某、汪某、桂某在徽州区传销时被当场查获。后孙某、胡某自动到案并交代发展会员的经过;案发后,汪某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7人以“中国人际网”是富国强民的项目,并以国家名义,要求入会会员缴纳人民币3000元,获得加入该传销组织资格,并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入会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目前,7名被告尚未提出上诉请求。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联系Email:chinafcx001@163.com.

反传销救助热线:

救助热线:18627083938

微信在线咨询

关于我们

  本站创建于2007年1月,是由叶飘零成立的民间公益性组织。
  2007年2月在国家工信部注册备案,正式开通。
  2009年8月网站总部由浙江迁入湖北省武汉市,更名为"反传销网",同时成立反传销解救部,外出各地帮助家属解救陷入传销受害者。
  多年来,解救部成员奔走万里,辗转全国33个省几百多个城市,深入传销腹地寻找和解救劝说,成功的挽救上千个家庭。……[详细]

友情链接 申请加入
CCTV视频搜索反传销老样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