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西藏|新疆|内蒙|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青海|四川|云南|贵州|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海南|重庆|更多…

传销者跳楼房东赔3.9万 在出租屋出事要追责房主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红网 作者:邱钊 2011年10月31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我只是出租房屋。他们自己出了事,关我什么事呢。”2011年3月4日,宁乡县在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中,判决出租屋主向因传销受害身亡的被害人家属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屋主不服。近日,该案经长沙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9年3月22日,王某某、杨某某(均因传销实施非法拘禁而被判刑)等人到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社区二组唐小军(化名)夫妇处承租住房。唐小军夫妇未审查王某某等人从事的职业、承租用途等,即向王某某等人出租位于三楼的房间。入住后,王某某等人即聚集多人在出租屋内非法进行“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活动。唐小军夫妇虽自住在该出租屋一、二楼,但对上述随意出入其家的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一概不予过问。2009年4月5日,被害人张某某被王某某等骗至出租屋内,人身自由遭王某某等限制。张某某在被暴力限制人身自由2小时后,为摆脱传销组织的控制,从三楼跳窗逃跑,坠地后身亡。

 

  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出租房屋时,未向社会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申报情况,未去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对出租房屋未尽注意义务和安全管理义务,遂判决被告唐小军夫妇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9660.5元。房主唐小军夫妇想不明白,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近日,长沙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律专家告诉记者,2011年3月15日颁行的《长沙市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作出明确规定:当出租屋内发生杀人、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及涉枪、涉毒的刑事案件,影响恶劣的“黄赌毒”行政案件,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发生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出租屋责任人将成为责任追究对象。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联系Email:chinafcx001@163.com.

反传销救助热线:

救助热线:18627083938

微信在线咨询

关于我们

  本站创建于2007年1月,是由叶飘零成立的民间公益性组织。
  2007年2月在国家工信部注册备案,正式开通。
  2009年8月网站总部由浙江迁入湖北省武汉市,更名为"反传销网",同时成立反传销解救部,外出各地帮助家属解救陷入传销受害者。
  多年来,解救部成员奔走万里,辗转全国33个省几百多个城市,深入传销腹地寻找和解救劝说,成功的挽救上千个家庭。……[详细]

友情链接 申请加入
CCTV视频搜索反传销老样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