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入众力源非法传销组织核心内幕
江门千叶鸿的老总是襄樊的邱玉芳和李勇.
千叶鸿后来分为博益达和众力源了!
这下面全是老总:
马总 梁总 杨鸿(江西) 周为宾 周为民 李树(新疆) 卞小霞(齐齐哈尔) 吴海英(乌鲁木齐) 王富海(新疆) 陈静(石河子) 李景奎(天水) 孙海宾 于凤琴 何均勇 张伟 罗阳(四川) 陈蒙
众力源前身--conybio手表案例
易辰 发表于 2006-12-30
【审判名称】:刘正良、郭小敏、徐建猛、姚阳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4) 佛刑终字第418号
【裁判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受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 佛刑终字第418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正良,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襄阳县石桥镇人民中路2号,暂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雅豪居A12-803室。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3年7月30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爱国,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建猛,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襄樊市,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襄樊市樊城区蔡越巷6号,暂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红卫大街1号楼1座402室。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3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小敏,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县,大专文化,无业,家住襄阳县石桥镇人民中路2号,暂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雅豪居A12-803室。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3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姚阳,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县,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抚顺县海浪乡窝棚沟村,暂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华侨新村南37号503室。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3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正良、郭小敏、徐建猛、姚阳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04年6月2日作出(2004)三法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正良、徐建猛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间,被告人刘正良在佛山市禅城区、三水区以介绍工作为名,介绍他人以用人民币3800元认购产品的方式,加入禅城区的“鸿昌体系营销组织”及三水区的“鸿诚体系营销组织”等传销网络,期间先后发展了被告人郭小敏、徐建猛、姚阳等118人,非法经营额达448400元。被告人郭小敏发展下线人员27人,非法经营额达102600元。被告人徐建敏发展下线人员71人,非法经营额达269800元。被告人姚阳发展下线人员17人,非法经营额达646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任明德、黄汉民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正良以“吴雄伟”的名义一个人租住雅豪居A12-803室。2、证人谭星星、薛文辉、张景燕、刘海波、王月园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经人介绍并缴纳人民币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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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面全是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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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辰 发表于 2006-12-30
【审判名称】:刘正良、郭小敏、徐建猛、姚阳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4) 佛刑终字第418号
【裁判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受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 佛刑终字第418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正良,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襄阳县石桥镇人民中路2号,暂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雅豪居A12-803室。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3年7月30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爱国,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建猛,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襄樊市,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襄樊市樊城区蔡越巷6号,暂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红卫大街1号楼1座402室。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3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小敏,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县,大专文化,无业,家住襄阳县石桥镇人民中路2号,暂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雅豪居A12-803室。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3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姚阳,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县,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抚顺县海浪乡窝棚沟村,暂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华侨新村南37号503室。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3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正良、郭小敏、徐建猛、姚阳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04年6月2日作出(2004)三法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正良、徐建猛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间,被告人刘正良在佛山市禅城区、三水区以介绍工作为名,介绍他人以用人民币3800元认购产品的方式,加入禅城区的“鸿昌体系营销组织”及三水区的“鸿诚体系营销组织”等传销网络,期间先后发展了被告人郭小敏、徐建猛、姚阳等118人,非法经营额达448400元。被告人郭小敏发展下线人员27人,非法经营额达102600元。被告人徐建敏发展下线人员71人,非法经营额达269800元。被告人姚阳发展下线人员17人,非法经营额达646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任明德、黄汉民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正良以“吴雄伟”的名义一个人租住雅豪居A12-803室。2、证人谭星星、薛文辉、张景燕、刘海波、王月园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经人介绍并缴纳人民币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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