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传销 执法有四软肋
传销者善于用“荣誉”包装自己
传销活动靠阵势迷惑人
核心提示
“消费也可以成为资本家”商业模式实际上是传销,返利式传销的实质就是诈骗,各级消协、工商、公安发布的警示、提醒如雷贯耳,然而血的事实仍未能阻止成千上万人飞蛾扑火,这是为何?对任何形式的诈骗和传销,各级政府的态度是坚决打击,可为什么这些违法活动像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长出一茬?面对雷霆万钧的打击,那些诈骗者为何能“闲庭信步”,最终“金蝉脱壳”?业内人士揭出内幕——骗子之所以敢明目张胆施骗,主要是看出了管理上的弊端,参透了管理和执法层面的“玄机”。
骗子揭秘
造势迷惑人 拉权威忽悠人
一桩桩大案警示着天上不会掉馅饼。
一个曾参与传销的头目告诉记者,搞返利式传销首次活动必须“震”得住人,要借国家和地方政府重要活动场所作为其活动地,首场参与的人数一定要“震撼”。
一个“培训大师”说,为了让人相信他们所做的活动是“合法”的,必须得拉上权威部门官员、专家、行业组织为其鸣锣开道。如:广西永乾公司被广西南宁市某管理部门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优秀企业”、被中国某经济研究会评为“2007年中国创新竞争力十大品牌”等。永乾公司就是靠着头上一圈圈光环敛财11亿元。老百姓正是看了这些,才不惜借高利贷甚至变卖房产加入。
正如世界通案辩护律师所言,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学者都该反思:这些机构和人群有着强大的话语影响力,在涉及公众利益的问题上说话时,一定要想想古人的那个词:一言九鼎。
机关算尽 研究执法破绽
一位曾为传销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指出,按有关文件精神,传销查处由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工商部门不定性不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查处就是违规“越位”,而工商部门查处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处都需要一个过程,诈骗者利用这个时间差敛财后迅速蒸发,公安机关前来查处也只能“望房兴叹”了。
“中国反传联盟”揭露内幕说,传销组织自我保护工作做得非常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有一个司法解释:对传销、变相传销,个人获利1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传销者以前上课带凳子、现金和银行卡,后来用砖头代替凳子,不再带现金和银行卡,执法人员一旦逮住,就说是刚被骗来的,让他们一无所获。
“那些大招商、招大商的诈骗团伙,为什么往往不惜工本注册公司呢?”一位反传销的律师披露内幕说,诈骗者这样做另有目的:即便认定是涉嫌犯罪,嫌疑主体也应当是公司而不是个人,人在就是“青山”在,只要“青山”在就不怕没“柴”烧。